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按照《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摄影、服装与服饰设计等美术类专业,学校承认并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在进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确定录取专业,如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3)音乐表演(说明:声乐方向)专业只招收取得我校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在进档考生中,按照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如有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录取。
(4)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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