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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考生须知

  • 24087
  • 2020-11-25
  • 作者: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一、乐理、练耳测试须知

(一)考生应在考前了解到达考点的行车路线及周边交通状况,并随时关注天气情况,以免延误考试。2020年12月29日14时至19时,考生可到考点门口查看考试楼位置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但不得进入校园。

(二)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凭《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和7日内《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考生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佩戴口罩的考生,在接受检查时须摘下口罩。因装有心脏起搏器等不宜进行金属探测器检查的考生,应在检查前声明,并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如不提前声明,后果自负。缺考者一律不予补考和退费。

(四)除必需的考试用品(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外,其他任何物品(通讯工具、计时用表、自备纸张等)不得带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计时用表等物品带入考场,考试期间一经发现,无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规处理。

(五)开考前4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正式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允许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允许提前退场。

乐理、练耳测试为一个考试场次,分两部分进行,先进行乐理测试(30分钟),乐理测试结束后继续进行练耳测试(20分钟),考生不得离开座位。练耳测试采取统一放音方式。乐理测试未参加,练耳测试不允许入场参加考试。

(六)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试题和草稿纸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须按要求在规定区域内粘贴条形码。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须保持答题卡卡面清洁、不要折叠、撕破。

遇试题、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答题卡皱折、撕破、穿孔和污损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考场内钟表的显示时间不作为考试时间信号,仅供考生掌握时间作参考,考试时间以考点的统一信号为准。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交换试题、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题、答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或监考员。

(九)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不得对试题、答卷、草稿纸内容拍照或以其他方式存储、传播,否则按违规处理。待监考员收齐答卷、试题、草稿纸后,方可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退出考场时要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不要聚集。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如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触犯我国《教育法》,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在2021年高考报名时已申请合理便利并审核通过的残疾考生,如参加音乐统考,须在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承办院校提出申请,及时提供《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结果告知书》和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在保证正常组考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合理便利,具体便利措施以学校答复为准。

二、专项、视唱测试须知

(一)考生应在考前了解到达考点的行车路线及周边交通状况,并随时关注天气情况,以免延误考试。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和7日内《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专项、视唱测试。考生须按本人《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点名候考并参加测试,三次点名未到者视为自愿放弃测试资格,点名截止后不再允许入场。根据工作人员引导,按规定流程参加测试。缺考者一律不予补考和退费。

(三)专项测试时建议不化妆或淡妆,不要求穿演出服。器乐专项测试考场备有钢琴,其他乐器自备,不允许使用伴奏。声乐专项测试不允许带伴奏人员。

(四)每位考生只有一次考试机会,因自身原因造成考试中断或失误,不得重考。

(五)进入封闭考试区域前,统一接受安检,佩戴口罩的考生,在接受检查时须摘下口罩。因装有心脏起搏器等不宜进行金属探测器检查的考生,应在检查前声明,并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如不提前声明,后果自负。除参考证件、测试所需伴奏光盘、乐器外,严禁携带通讯工具、录音录像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发现携带、使用上述违禁物品者,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等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六)考场内考生一律禁止透露姓名、考生号、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等与个人身份有关的信息,禁止做任何打招呼和有暗示性的言语行为,不得发出与考试内容无关的声音,着装不得有特殊标记,否则按违规处理。

(七)音乐统考专项和视唱测试采取现场打分,现场公布成绩的方式。考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于本人所有科目测试结束后到咨询处咨询,离开封闭测试楼后,不再受理。

(八)考试的相关信息和规定将在河北经贸大学财务信息网和考试现场公告栏公布。如有变化,以考试现场公告为准。

(九)特别注意:考生须在网上缴费系统(须使用电脑登录系统,勿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登录,以免影响信息填报)填报专项测试信息(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两首测试曲目及相关信息,待测试日候考时由计算机随机选取其中一首用于正式考试),请考生仔细阅读并严格执行下列填报步骤及相关要求。

1.填报步骤

填报测试信息前须阅读《音乐统考专项测试信息填报须知》,点击“我已阅知,同意按相关规定执行,否则后果自负”方可进入填报测试信息页面。

填报专项测试信息:两首不同测试曲目名称及曲作者(无曲作者的民歌作品可填写出处)。填报时考生应先从系统曲目库中选择测试曲目,如测试曲目不在曲目库中,须自行填报测试曲目信息。

2.注意事项

(1)填报专项测试曲目名称须为曲目全称,外文曲目名称、曲作者建议使用中文译名填写。

(2)声乐类考生需填报同一唱法的两首测试曲目,器乐类考生需填报同一乐器的两首测试曲目。考生填报两首曲目均须与高考报名时确认的艺术统考细项(唱法或器种)一致。因信息不一致影响评分或录取的,后果自负。

(3)如出现不填、少填或重复填报相同曲目情况,系统将自动识别,出现此类情况时不能缴费。

(4)不允许以同一曲目不同名称填报(如1《c小调第五交响曲》2《命运交响曲》;1《FateSymphony》2《命运交响曲》)。

(5)不填报专项测试信息不能缴费。填报专项测试信息并缴费后,不允许考生对已填报信息做任何更改。

3.其他规定

(1)声乐类考生按填报曲目顺序刻录伴奏光盘两张(须是CD或MP3格式,不能为DVD格式,且每张光盘只录一首测试曲目,分别标注序号、测试曲目名称)或使用同一U盘(音频须是MP3格式)存储两首曲目(分别标注序号、测试曲目名称)。考生须确保其伴奏盘质量,不得使用手机等介质存储伴奏。候考时计算机随机抽取测试顺序号及测试曲目,根据工作人员引导,按规定流程参加测试。测试时考点使用统一播放器播放,如因存储介质、格式问题不能播放,责任自负。不能播放伴奏时,可以清唱,不影响评分。

(2)器乐类考生应做好相应准备,候考时计算机随机抽取测试顺序号及测试曲目,根据工作人员引导,携带已调试好相应曲调乐器按规定流程参加测试。

 (3)对拒不按“二选一”规则参加测试的考生(如测试时所报二首测试曲目经专家鉴定为同一曲目;或拒不按候考时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曲目参加测试的),其专项测试成绩按0分处理。

三、疫情防控须知

(一)考生提前做好日常防护

考生要注意科学防疫,无必要不出省,少外出;外出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勤洗手,常通风,不聚会,合理饮食。不接触有省外旅行居住史、境外人员接触史的人员。

(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须出示证明材料要求

1.按有关要求,河北经贸大学考点实行封闭管理。为落实高校疫情防控要求,考生首次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出示7日内《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否则不得进入考点。为方便考生,专项、视唱测试和乐理、练耳测试时凭同一份《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即可。

器乐专项测试(仅限古筝、扬琴、古琴、架子鼓、电子管风琴、马林巴、排鼓等测试器种)陪同人员须持7日内《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进入考点。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2.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或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须经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评估,综合研判是否可以参加考试。

(三)考生进入考点、考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1.考试当日,考生应根据考点要求提前到达考点,按考点安排验证入场。所有考生每次进入考点,须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体温低于37.3℃。考生通过检测通道时,应保持人员间隔大于1米,有序接受体温检测及入场安检。

2.考试期间监考人员进行身份核查时,考生须取下口罩主动配合检查。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综合研判是否具备参加考试条件,并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行处置。

3.考生进入考点后,要注意保持安全距离,不聚集、不驻留,有序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按考点要求有序离场。

(四)其它注意事项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及有关政策要求,如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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