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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西音乐类联考考试大纲

  • 17866
  • 2019-02-11
  • 作者:

2018年广西区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招生统一考试音乐类考试大纲

一、音乐类考试科目

(一)乐理

乐理,又名“音乐基础理论”。是专门研究有关五线谱、简谱等乐谱的记谱方法,以及音乐中各种要素的一门学科,用以作为研究深层次音乐理论、音乐创作、学习声乐和器乐必要的准备。简单的说来,它是学习音乐应该了解和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它是音乐类所有专业考试重要的专业基础科目。考试形式为笔试。

(二)听音记谱

听音记谱是音乐专业的基础课程,主要是对考生进行音高、旋律、节奏的听辩和记写能力的考核,它是音乐类所有专业考试重要的专业基础科目。考试形式为笔试。

(三)视唱

视唱是指独自把一首现场指定的乐谱,按照它固有的调式、音高、节拍、节奏、速度和表情记号等,准确地视谱即唱。它是音乐类所有专业考试重要的专业基础科目,主要考核考生的音准、节奏、识谱及音乐表现的能力。考试形式为面试。

(四)演唱

演唱又称“声乐”,它是以歌唱表达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是音乐表演专业(演唱方向)、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方向)、旅游艺术表演与策划专业(声乐表演方向)的面试科目。

(五)演奏

演奏又称“器乐”,它是通过乐器演奏来塑造音乐形象、传达思想情感、表现音乐内容的一种艺术形式,是音乐表演专业(演奏方向)、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方向)、旅游艺术表演与策划专业(器乐表演方向)的面试科目。乐器种类由考生选考,主要是常见的乐器,如钢琴、手风琴、电子琴等各种键盘乐器;西洋管弦乐器;中国民族管弦乐器等。

(六)舞蹈

舞蹈科目在此指舞蹈剧目或舞蹈作品片段,是以有节奏的人体动作来塑造艺术形象、表达思想情感、表现生活的一种艺术形式,是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方向)选考舞蹈方向面试的选考科目。

乐理、听音记谱、视唱三科是报考音乐类专业考生的必考科目。演唱、演奏、舞蹈是报考音乐类专业考生的选考科目。

二、音乐类专业考试科目安排

音乐类专业考试科目为:3科必考科目(乐理、听音记谱、视唱)+1科选考科目(演唱或演奏或舞蹈),共考四科。

音乐类专业考试科目及考试形式


类别

考试科目

考试

形式

音乐类

必考

听音记谱

笔试

乐理

视唱

选考

演唱、演奏、舞蹈

(三选一)


乐理、听音记谱为闭卷笔试,视唱、演唱、演奏、舞蹈为个别面试。

[注:对音乐类专业考生学习音乐所需的基本素质和条件的了解和考核(包括五官、身高、身材、嗓音、口语能力等)随各专业面试科目同时进行。]

考试形式与方法

考试形式分为笔试与个别面试两种形式。

音乐类

(一)听音记谱、乐理采用笔试的形式,并且两个科目连考,安排在一个时段考试,先考听音记谱,后考乐理。其中听音记谱是由考场统一播放钢琴弹奏的录音,考生边听边记,考试时间为50分钟;乐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只能用黑色字迹签字笔答题,铅笔答题无效。

(二)视唱考试科目采用一次性个别面试的形式进行,由考生当场按试题进行考试。

(三)演唱、演奏、舞蹈三项为音乐类专业技能考试科目,采用一次性个别面试的形式。三项科目考试的曲目或作品均由考生自选。演唱、演奏、舞蹈考试所需的乐谱、乐器及伴奏碟等由考生自备(钢琴除外)。

音乐类专业对考生音乐素质和条件的了解随演唱或演奏考试进行。

音乐类专业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乐理

考试内容

(一)音

1.乐音体系、音列、音组、音区和音域;

2.基本音级和变化音级、音名和唱名;

3.音律;

4.自然半音和自然全音、变化半音和变化全音、等音。

(二)记谱法

1.五线谱:

①谱表和谱号;

②音符和休止符;

③附点、延音线和自由延长号;

④变音记号;

2.简谱记谱法;

3.五线谱与简谱记谱法相互的译记。

(三)节奏、节拍

1.节奏、节奏型、节奏的特殊划分形式;

2.重音、小节、节拍、拍子和拍号;

3.拍子的类别(单拍子、复拍子、混合拍子和交替拍子);

4.完全小节和不完全小节;

5.切分音、切分节奏;

6.连音符;

7.音值组合。

(四)调

1.调、调号;

2.升号调、降号调;

3.调的五度循环、等音调。

(五)调式、调性

1.调式和调性;

2.大调式和小调式;

3.以五声音阶为基础的各种调式;

4.调式音阶;

5.平行调、同主音调、同宫系统调;

6.调式中的音程与和弦。

(六)音程

1.音程和音程计算;

2.音程的种类;

3.音程的性质;

4.单音程和复音程;

5.音程的转位;

6.等音程。

(七)和弦

1.大、小、增、减三和弦原位及其转位;

2.大小七、小小七、减小七、减减七、增大七和弦原位及其转位。

(八)常用记号

1.临时变音记号;

2.省略记号;

3.重复记号;

4.演奏(唱)记号;

5.装饰音记号;

6.速度记号;

7.力度记号;

8.表情术语记号。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笔试。要求对乐理的上述内容有较全面的了解,并能正确地表达和答题。

二、听音记谱

考试内容

包括听记单音、音程、和弦、节奏及旋律等。采用五线谱记谱法记谱。考生在收听用钢琴弹奏的录音时,根据标准音听辩记谱。

(一)听记单音:主要为a-a2以内的各自然音级和少量的变化音级;

(二)听记音程:在七个基本音级(少量含变化音级)上构成的各种自然音程。有旋律音程及和声音程之分。

(三)听记和弦:在七个基本音级(少量含变化音级)上构成的大、小三和弦,以及它们的转位;少量的原位大小七及小小七和弦;

(四)听记旋律:听记两小题各4-8小节左右的旋律片段。采用常用的拍子、节奏、调式,调号在一个升降号之内。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笔试。

1.准确地听记音高(给标准音)。

2.准确地听记旋律音程及和声音程。

3.准确地听记和弦各音。

4.准确地听记旋律,并能准确地标记音值、节奏组合及划分小节。

三、演唱

考试内容

演唱思想内容健康的歌曲,曲目可以是各种题材、体裁、风格不同的中外歌曲。主要根据嗓音条件、演唱方法、表现能力和作品程度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1.嗓音条件:即演唱者学习声乐所应具备的嗓音条件,主要包括音色、音质、音域和音量等。

2.演唱方法:即演唱时发声的科学方法,主要包括演唱姿势、发声状态、气息控制、咬字吐字及共鸣运用等歌唱技巧。

3.表现能力:即通过各种歌唱技巧表现出的对歌曲情感方面进行艺术处理的能力,主要包括把握音准、节奏、演唱风格、速度、力度对比变化等方面的完整性、感染力及控制能力。

4.作品程度:即演唱的歌曲在旋律、音域、风格、感情表现及技巧等方面的难易程度。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采用一次性背谱演唱的方式,每考生考试限时3分钟。

1.演唱歌曲的数量:

自选独唱歌曲1首,限时三分钟,用钢琴伴奏。

钢琴及钢琴伴奏人员由考场统一安排。考生自备乐谱。

2.嗓音条件

发声器官健康、无喉疾病变,声带开合良好,声音干净、音质纯净、有一定音域、音量,可塑性强、富于表现力。

3.演唱方法

歌唱状态良好,方法正确,声音自然顺畅、音色变化自如,做到三个准确:音高准确、节奏准确、咬字吐字准确且清晰。

4.演唱技巧

演唱的技巧及歌曲艺术处理得当,有一定表现能力,整体效果较好。

5.演唱作品程度

演唱的作品有一定难度和较强的艺术性。

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方向)主考演唱的考生要求与上相同。

四、演奏

考试内容

演奏各种题材、体裁、风格不同而内容健康的乐曲或练习曲。主要根据考生的演奏方法、演奏技巧、表现能力与作品程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1.演奏方法:即演奏的姿势和基本方法是否正确。

2.演奏技巧:即演奏时对音色、音准、节奏、各种表现技巧的掌握程度与熟练程度。

3.表现能力:即对乐曲的艺术处理能力、演奏的感染力及整体艺术效果。

4.作品程度:即演奏的乐曲在演奏技巧、艺术风格表现等方面的难易程度。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采用一次性背谱演奏的方式,每考生考试限时5分钟。

1.演奏曲目的数量

(1)自选曲目1首,限时5分钟。

(2)不允许自带伴奏。除钢琴外,所使用的乐器自备。

2.演奏要求

音乐各专业器乐的演奏要求方法正确,演奏姿势、手形、动作、指法或持琴、持弓、运弓(弦乐器)、口形(管乐器)等方面较规范;有一定演奏技巧,音高、节奏准确,基本功扎实,演奏熟练完整;表现力强,对作品艺术风格的诠释较准确,对速度、力度的把握准确、处理得当,艺术感染力较强,整体效果较好,作品技巧及表现要求有一定难度。

五、视唱

考试内容

视唱考试采用五线谱和简谱两种乐谱各一首,范围与内容大致包括:常用的四二拍子、四三拍子、四四拍子;常用的音符及休止符;二分音符、四分音符、八分音符、十六分音符的各种组合;附点节奏、切分节奏;弱起小节、三连音、少量的临时变化音和八度以内的各种音程级进与跳进等。主要根据音准、节拍、节奏、视谱、表现能力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1.音准:即对所唱考题中的各个音高、各音程关系进行及调式感觉的准确性。

2.节拍节奏:即对所唱考题中各种音符的时值及节拍律动掌握的准确性。

3.视谱能力:即对考题视谱即唱完成的准确性、连贯性、完整性的熟练程度。

4.表现能力:即在视唱时对考题中的各种速度、力度等表情术语把握的正确程度。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

考生在考场按考题(一套)视谱即唱地考试。考题有五线谱和简谱两大题,均为必唱曲目。五线谱考题可用固定唱名法或首调唱名法视唱。

1允许考生在正式视唱前对考题进行默唱,限时半分钟。

2做到一次性连贯地视谱即唱,并做到音高、节奏准确。

3对节拍、节奏及五线谱的旋律视唱(一升、一降调号内)能熟练准确地掌握。

4对常用音乐术语记号(速度、力度等)能正确掌握和表现。

六、舞蹈

考试内容及要求

参见舞蹈类考试各科目,选考其中一个科目即可。

七、音乐类专业素质条件考核

考核内容及要求

根据音乐类专业培养目标和招生的要求,对考生学习音乐的素质和条件进行了解和考核,随演唱或演奏考试科目进行。

要求考生:

1.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体各部位比例匀称协调。

2.四肢健全、手形良好。

3.身高符合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标准;

4.声音清晰明亮,声带无病变;无口吃,无语音障碍;会说较标准的普通话,乡音能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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