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师
熟悉国内艺考和国外的艺术留学环境,10年教育行业工作经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东校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邮政编码:510665
西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6号;邮政编码:510630
北校区: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83号;邮政编码:510400
白云校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环镇西路155号;邮政编码:510450
河源校区:河源市东源县东环路;邮编:517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本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与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皮具艺术设计专业开展四年制(2+2)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试点,设立“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创新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等由我校负责,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前两年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由我校负责,后两年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由番禺职业技术学院负责。非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创新班学习。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不得转入同一专业非创新班。
本校金融学专业与番禺职业技术学院金融管理专业、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与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开展四年制(4+0)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试点,设立“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创新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等由我校负责,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全部四年均在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培养。非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创新班学习。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不得转入同一专业非创新班。
本校软件工程专业与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软件技术专业、网络工程专业与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安全与管理专业、自动化专业与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智能控制技术专业,开展四年制(4+0)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试点,设立“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创新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等由我校负责,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全部四年均在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培养。非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创新班学习。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不得转入同一专业非创新班。
本校软件工程专业与广东科学职业技术学院软件技术专业,开展四年制(4+0)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试点,设立“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创新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等由我校负责,广东科学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全部四年均在广东科学职业技术学院培养。非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创新班学习。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不得转入同一专业非创新班。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本校的公费定向培养考生,原则上不能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报到时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面试、考察,并根据面试考察结果分配到定向县(市、区)范围内定向服务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总分相同时:总分有对应排位的,排位前者优先录取,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比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类、舞蹈类)专业录取要求:在专业科和文化科考试成绩都上线的基础上,在实行艺术平行志愿的省份,则根据艺术平行志愿排位分,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在艺术类非平行志愿省份,则根据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综合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成绩占60%),综合分计算公式为:综合分=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750×40%+术科成绩/术科总分×750×60%,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比较术科、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对投档总分低无法达到所填报的专业志愿要求又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培养相关要求的,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校在山东省和海南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山东省和海南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办法:由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定资格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科学费:理工、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年5710元/生·学年,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生每年5050元/生·学年,艺术类各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生·学年,省级示范性软件学院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每生每年500-1500元/生·学年不等。
注:学费、住宿费如有调整,以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调整后的标准为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我校奖学金设置的种类为优秀考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专项奖学金和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我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主要采取“奖、助、补、贷、减、缓、勤”等助学措施,最高金额可达8000元。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此外,我校还设有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落实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和指导他们开展勤工助学,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265603
传真:020-38256659
电子邮箱:zsxsc@gpn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p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pnu.edu.cn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陈老师
监督电话:020-38265694
传真:020-38265694
电子邮箱:gsjwb@gpn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授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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